软件开发费用明细表(软件开发费用计算)

软件开发 795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软件开发费用明细表,以及软件开发费用计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autocad2018机械版二维消隐功能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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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cad2018机械版二维消隐功能不可用

CAD操作运行卡常见的问题以及图形消隐常见的问题用CAD进行设计的朋友都会发现CAD用了一段时间后,在画图时点击操作时会特别卡。运行卡经常碰到的几种现象和解决方法如下:1、正常的画线、作图卡 这种现象一般是由于电脑的配置造成的,除非更换更好的内存和硬盘,否则起不到太大的效果。不过有个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左右。在模型空间输入PU——回车——点击块/图层等——右键——全部清理(不能清理的,系统是不会让你清理的)。这个方法能够减小图纸的信息量的大小,从而加快CAD的运行速度。2、进行复制粘贴时卡,不管是单个图纸的复制粘贴还是几个图纸之间的复制粘贴卡。这种情况一般和电脑的配置没有多大关系。这种情况通常是你复制的图形里面包含的块或者块中含有的小块与你粘贴的目标图纸里面的的块名字产生了冲突。解决方法:先进行PU清理,清理已经打散的块,然后在复制粘贴。如果还存在冲突,把复制的内容中的块进行打散在在进行复制粘贴。(不清理不打打散,也可能粘贴进去的内容图形改变与复制的目标不一样)。3、点击保存时。CAD特别的卡,这种现象碰到的也比较多。解决方法:步骤①、在电脑左下角点击“开始”——“运行”——在输入框中输入“regedit” ②、找到以下目录“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Autodesk\AutoCAD\R16.2\ACAD-4001:804\FileNavExtensions” (中间数字部分因软件版本和注册信息而有所不同),在右侧找到FTPsites,并删除。 如下图这个办法对点击保存卡特别有用。4、点击布局或新建布局时特别卡 这个涉及到模型的重生,CAD的运行量会加大很多。主要还是电脑配置的原因,除了PU清理躲多余的块和图层减少信息量外。可以输入OP——回车——系统——缓存模型选项卡和所有布局(也可以在三个选项中每个试一试)。以上是个人针对CAD运行卡时所总结出来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仅供参考,并不是对所有的CAD系统同样的问题都有效。

CAD常见的三维图形不能正常消隐解决的方法经常用CAD画三维实体的朋友,有时候会发现输出CAD时会发现三维实体有些线条不能正常消隐这个怎么办呢?1、首先要确定布局空间是否设置成了“消隐”模式,在布局空间中点击打印范围边框——右键——着色打印——消隐 如下图2、布局里已经选择消隐,线条部分仍不能正常消隐。在命令栏里输

安徽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管理全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划定计算机软件产品范围如下: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多媒体软件;

4、事务管理软件;

5、辅助类软件;

6、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7、智能软件;

8、网络应用软件;

9、安全与保密软件;

10、安全与保密软件;

11、系统集成软件;

12、其它应用软件。第五条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经验,且为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

5、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35%以上;

6、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

7、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5%以上。第六条 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2、软件产品的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3、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实行单独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第七条 申请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企业所在地市、行署科委提出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认定申报书》和《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可同时申请认定,也可分别申请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

6、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证明材料(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或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用户的评测报告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有关技术合同);

7、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 市、行署科委或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省科技厅颁发《软件开发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批准认定的软件产品,颁发《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软件开发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认定证书》作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对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进行一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经复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产品资格,终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 省科技厅将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在省科技信息网页上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般纳税人软件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会计处理怎么做?

当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企业营业外收入情况,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收入”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额,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经结转后该账户期末无余额。

扩展资料:

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配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收入

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是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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